昨日,广东省工商局表示,零售商家有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或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出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商品零售商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广东工商部门把对塑料购物袋经营活动的监管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之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为
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没有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为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如违反此类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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