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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不召回将受严惩 粤食品条例实施引关注
发布时间:2008-01-24 进入论坛  

    备受瞩目的广东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该条例既是广东省第一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系统和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副省长佟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把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各项关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推进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日前,记者采访了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请他们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陈德伟:

    缺陷食品召回有了法律依据

    陈德伟透露,《条例》对食品召回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进行处罚;规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对生产者惩罚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品标准作了规定,确立了企业自检、第三方委托检验、政府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等。

    据其透露,近年广东省发生的“问题凉果”、“问题咸鱼”等事件,对相关食品产业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而食品是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所以希望能够通过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的可控性,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提高广东省食品市场竞争力。

    省质监局副局长任小铁:

    消极应付式管理今后行不通

    任小铁告诉记者,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困难。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中小食品企业甚至是获证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保障产品质量的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主要是消极“应付式”。因此,企业无标准生产、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原辅材料进货不把关、产品出厂不检验等问题相当突出,从而导致企业出厂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稳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均明确提出了非常具体、操作性非常强的要求,如第18条就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这些规定对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提高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省工商局副局长彭海斌:

    逃避监管有了“紧箍咒”

    彭海斌告诉记者,《条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经营者不配合监管又无法可施的难题。比如广东省工商系统从2004年开始就在全省范围的食品市场和超市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四项准入和七项制度,以及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但由于当时没有法律依据,个别地区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经营者不配合的现象,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此次《条例》的出台,不仅完善了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者的追溯制度,也明确了食品销售者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这都给我们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省卫生厅副厅长黄飞:

    不履行职责将追究法律责任

    黄飞透露,《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空白,既适用于现行监管体制,也为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留有余地。黄飞告诉记者,自2000年以来,广东省共建立了省级食品污染物监测点19个,覆盖到大部分地级市,完成粮食、肉类、蔬菜、奶类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十分密切的12类食品持续监测。

    此次《条例》出台后,将继续加强扩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加快危险性评估工作进程,继续增强食品风险管理的能力,推动食品监管科学发展。黄飞特别强调,今后将充分履行《条例》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承担依法监管的责任。对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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