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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展商超20%方可称“国际性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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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15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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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各种商品进出口、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洽谈会、交易会、国际展览会和博览会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今后如果要缀以“国际性展览会”字样,境外参展企业(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参展客商数量占总参展企业数量必须要达到20%或以上。
意见稿规定,只有由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才可以冠以“中国”的字样。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可以冠以“中国(地方名称或区域名称)”字样。其他国际展览会,均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举办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展览会必须经过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或副省级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须经国务院批准。而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报展会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同一省(区、市)每年同类展览不超过2个,同一城市举办内容类同的展览会,间隔时间不短于3个月。另外,该意见稿指出,国际展览会的境外展览品不得擅自零售,如果的确需零售的,则须事先报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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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邹品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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