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会员登录
首页 企业名录 商业信息 食品展会 行业资讯 商务指南 商贸助手
首页 | 行业分类 | 市场评论 | 热点新闻 | 物流动态 | 统计数据 | 展会动态 | 政策法规 | 企业新闻 | 专题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行业资讯>政策法规>国内法律法规>文章内容
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5-07 进入论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渔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渔业船舶和船员,以及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本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落实。

    第二章船舶登记

    第五条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

    第六条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时,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材料;

    (三)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技术证书;

    (四)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内河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补发证书申请表》,并在遗失(灭失)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内河渔业船舶不从事渔业生产改作他用、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灭失、报废、拆毁或失踪满六个月,船舶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附送下列材料:

    (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注销捕捞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证明材料;

    (三)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江苏渔港监督局是本省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内河渔业船舶各等级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各市、县(市、区)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吨位未满三十总吨驾驶员和主机总功率未满四十五千瓦轮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内河渔业船舶应配备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证书的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接受规定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经渔港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内河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基础训练合格证》)。《基础训练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四条证书等级与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甲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七十五总吨的内河渔业船舶工作的驾驶员或主机总功率未满一百二十千瓦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驾驶员配备船长、大副,轮机员配备轮机长、大管轮。若每天连续航行、作业不超过八小时,可仅配船长和轮机长各一名。

    乙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三十总吨的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或主机总功率未满四十五千瓦的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配备正驾驶和正司机各一名。

    丙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十总吨且主机总功率未满十八千瓦的内河渔业船舶和内河尾挂机渔业船舶,配备驾机员一名。

    第十五条申请职务证书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够游泳五十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十六条考试科目与方式:

    甲等驾驶员: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职务与法规;

    甲等轮机员:主辅机,机电常识,职务与法规;

    乙等驾驶员: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

    乙等轮机员:主辅机,机舱管理;

    丙等驾机员:驾驶基础、轮机基础。

    甲等职务证书的考试采用理论考试方式;乙等、丙等职务证书的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实际操作为辅。

    第十七条职务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持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审验换证;审验可分为考试审验和考核审验,具体办法由考试发证机关决定。

    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办理证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照相应职务的资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的发放应从严掌握,每船特免证书的持证者只限一名。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航行签证

    第十九条内河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基础训练合格证》;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或悬挂船名牌;

    (四)在内河从事渔业生产的,应持有相关的渔业生产许可证件;

    (五)根据天气预报,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内河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港航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载客,不得超抗风等级;临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内河渔业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了望,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渔业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河渔业船舶实施汛期或定期航行作业签证,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所在地或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内河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一)作业有汛期的,汛期前办理汛期航行作业签证;

    (二)作业没汛期的,办理定期航行作业签证。

    第五章事故报告、救助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内河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时,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施救,不得逃逸,并尽快将事故情况向有关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内河渔业船舶发现他船遇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营救遇险船员和船舶,并将救助情况及时向有关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河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渔港监督机构对内河渔业船舶自身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内河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内河渔业船舶”是指在内河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免责声明:
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535-2122163
 
  行 业 分 类
·粮食类 ·水产品
·肉禽蛋 ·蔬菜类
·水果类 ·淀粉类
·油料 ·茶叶类
·调味品 ·饮料类
·酒类 ·乳制品
·保健食品 ·休闲食品
·糖类 ·烘焙食品
·食品包装 ·方便食品
·速冻食品 ·食品机械
·食品添加剂 ·餐饮
·罐头类 ·香烟类
·农业其它 ·食品其它
  推 荐 文 章
·外贸不乐观 商务部将出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
·销售或进口食用油的增值税税率
·我国酝酿出台首部粽子国标
·新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本月起实
·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抑制粮价涨势 财政部将黄豆进
·中国今年将完成7千多项食品等
·“小麦粉馒头”国家标准采访记
·腐乳调味料新行业标准将于11月
  相 关 文 章
·政策法规: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
·输日冷冻菠菜农残控制体系运行规
·对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QS实
·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QS)企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五大食品新规定今年实施
·我国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有机食品检测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运输技术规范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
·食盐准运证(样式)(附件三)
  热 点 文 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0月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
·《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办理2008年豆油、菜子油和棕榈油
·国家允许食品加工使用的添加剂范
·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QS)企业
·对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QS实
·《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国家
·立法关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吃啥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声明 诚征英才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网管
管理员信箱:foodwelcome@126.com 站长QQ:95709740 电话:0535-2122193
食品商贸网 版权所有 © 2001-2008 foodmate.com 请与我们联系
鲁ICP备07010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