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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0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07-06-13 进入论坛  

    近日,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原定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通则》规定,在饮料及酒瓶包装上要有“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警示语,其中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

    另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如:饮料类,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鲜”“天然”等字眼;酒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如:打上“丑粮液”、“五娘液”来混淆“五粮液”等品牌酒。此外,饮料、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

 


   
  来源:食品产业网
作者:师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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