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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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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07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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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省已于6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民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的情况制定的。在《办法》中,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责任人、食堂环境、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体检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卫生安全直接负责人。建筑工地食堂必须在开工前向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筑工地食堂应设置在离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水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设有独立的前处理间、独立的烹调间、独立的食品库房或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防水、防尘、易清洗,烹调场所应有不低于1.5米的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应设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设施,自备餐具的,应为其提供洗碗洗手设施。《办法》还规定,应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执行进货验收与索证制度;食品加工应当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要烧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容器或水箱储水的,必须加装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办法》中还明确指出,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对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并设有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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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作者:宗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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