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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暗示能治病将被罚款
发布时间:2008-09-09 进入论坛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进入查处期。届时,质监部门将对12月1日后生产的、未按要求标示的食品依法查处。其中,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最高罚款1万元。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将相关标识(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相关信息。

  食品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食品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配料清单、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等。未按要求标注的,处500-10000元罚款。

  不过,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4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6种内容被禁止标注

 

  根据《规定》,6种内容被禁止标注。它们是: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下述行为被依法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10000元罚款。

 

  食品标识问题仍多多

 

  鉴于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企业12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今年12月1日起,将对今年12月1日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记者近日来到广州大道北某大型超市,发现很多核桃粉、麦片、饼干等在其说明中,大力强化钙、锌、铁等微量元素,其价格一般会比其他同类食品略高,却没有按要求注明营养素和热量,或虽已标注但不符合标准。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黄熙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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