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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关于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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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务部 发布时间:2008-01-25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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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第1030002号通知,公布了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及食品、食品添加剂成分规格的部分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第1修正的概要 1.关于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追加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可用于牛奶、特殊牛奶、杀菌羊奶、成分调整牛奶、低脂牛奶、无脂牛奶、加工奶及奶油(以下称为奶等)销售用合成树脂制容器/包装、合成树脂加工纸制容器/包装及组合容器/包装中的合成树脂。(奶、奶制品成分规格见省令附表四-(二)-(1)-1) (2)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正奶、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附表四-(二)-(1)-1及2中规定的容器/包装及其原材料的规格和生产方法的标准。 2有关告示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单独设定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的规格标准。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对箱状的容器/包装,内压强试验可以代替热封强度试验。 第2施行或适用日期 1.奶等的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2008年1月30日前生产或者是进口的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按原来标准施行。 第3注意事项 1.关于奶等的省令 此次由于在可用于牛奶容器/包装的合成树脂中追加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了防止消费者因为开封后再密封方法不当或携带不当而导致健康受损,生产商应该提供该产品恰当、卫生的处理方法。 2.关于告示 (1)以聚乳酸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是指聚合物中乳酸含量超过50%的合成树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装。 (2)对于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过6%的聚乳酸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及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过6%的聚乳酸的食品,生产商应该在产品上标明“该产品不得在100℃以上使用,在60℃至100℃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30分钟以上,在40℃至66℃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2小时。” (3)箱状容器/包装包括杯状、盘状等容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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