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商贸通服务 | 会员登录
首页 企业名录 商业信息 食品展会 行业资讯 商务指南 商贸助手
首页 | 行业分类 | 市场评论 | 热点新闻 | 物流动态 | 统计数据 | 展会动态 | 政策法规 | 企业新闻 | 专题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行业资讯>热点新闻>文章内容
食品安全草案征求意见 售有害食品面临十倍索赔
发布时间:2008-04-21 进入论坛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就食品安全法草案充分发表意见。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根据有关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食品安全法(草案)摘登

    有关证据不得毁灭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无证经营将担刑责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处罚。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了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法规定,允许未取得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售假者赔十倍价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邹声文  
   
免责声明:
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535-2122163
 
  行 业 分 类
·粮食类 ·水产品
·肉禽蛋 ·蔬菜类
·水果类 ·淀粉类
·油料 ·茶叶类
·调味品 ·饮料类
·酒类 ·乳制品
·保健食品 ·休闲食品
·糖类 ·烘焙食品
·食品包装 ·方便食品
·速冻食品 ·食品机械
·食品添加剂 ·餐饮
·罐头类 ·香烟类
·农业其它 ·食品其它
  推 荐 文 章
·杭州、宁波家乐福销售过期食品
·陈年老酒可望定真实年龄
·“金龙鱼”涨价闹剧 发改委存
·“洋奶粉”价格走高成共同趋势
·日本大米减产怨中国大气污染
·可口可乐火炬手公布 奥运第一
·台湾大涨价:面粉飙升五成 色
·唐家璇:对食品安全负责是中国
·美国召回6.4万吨牛肉 为历史上
·京奥运食品安全指挥中心将成立
·牛奶价格
  相 关 文 章
·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
·一个鸡蛋商标激起双方“口水之争
·路易威登公司称未资助达赖集团
·南宁28大类食品纳入市场管理 3家
·王致和与味滋康合资 中日两家老
·欧盟官员称意大利莫扎里拉奶酪不
·杭州、宁波家乐福销售过期食品被
·败诉德国企业提出上诉 王致和海
·粤20余大水库或蓝藻大爆发
·德败诉后上诉 王致和诉德公司恶
·“无公害鸡蛋国家标准”呼之欲出
·陈年老酒可望定真实年龄
  热 点 文 章
·全球畅销药物及其国产化现状透析
·南美剧毒古鱼雀鳝现身申城河流(
·价格剧降 海南东风螺为福寿螺事
·2007年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热点与难
·食品无QS标志禁入市 无证查处进
·杭州:五一黄金周火车站卖的茶叶
·情绪食品摆上英国超市
·上海:水域捕获恐怖鱼市民如发现
·大牛市里股民忌讳多:不叫爹 为
·普洱茶涨了近八成 专家:通过普
·去氧核糖核酸具有防晒的本能
·广州放心鸡鸭蛋首次亮相每枚蛋都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声明 诚征英才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网管
管理员信箱:foodhelp@126.com QQ:59507766 电话:0535-2122193
食品商贸网 版权所有 © 2001-2008 foodmate.com 请与我们联系
鲁ICP备07010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