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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生猪产品实施新监管办法 猪内脏须包装后销售
发布时间:2008-03-22 进入论坛  

 即日起,猪肝等猪内脏在销售时必须有独立的小包装,并且在包装标签上注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重量、生产批号或检疫合格证等信息。记者昨天从市食药监管局获悉,《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本月正式实施,对猪内脏及肉糜销售、“垃圾肉”处理等以往肉品流通中的薄弱环节都有了明确规定。

    这几天,预包装销售的猪内脏已在超市卖场全面上市,部分集贸市场也有了预包装的猪肝、肉糜产品。在一家大卖场中,记者看到正在销售的猪肝已经经过塑料薄膜和饭盒的包装,标签上印有生产厂家、日期、保存条件等各种信息。但记者发现,集贸市场的猪内脏、肉糜的预包装还比较简单,有些只是装在普通的保鲜袋中,相关生产信息全部由销售者口头表述。食药监管部门对此表示,猪肝、肾、肺等内脏以及肉糜的安全风险相对较高,而且在其表面无法直接加注标识,因此新办法规定内脏和肉糜出场前必须进行预包装。对于部分市场不规范的销售行为,监管部门将从本月起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开展肉品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此外,本市猪肉流通中的“垃圾肉”也有了统一的处理方式。新办法规定,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任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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