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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监督管理规定:食堂不得现场加工豆制品
发布时间:2008-03-29 进入论坛  

  我市的豆制品将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从下个月起,市民将不能在单位食堂吃到现场加工的豆腐。《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昨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并于4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我市的豆制品将实行规模化、预包装化和冷链化管理。所谓规模化,即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预包装化是指豆制品应当采用预包装形式,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豆制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冷链化是指需低温贮运的豆浆、豆腐等豆制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库、冰柜等设施,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专用冷藏车辆。《规定》特别指出,除餐饮业外,其他豆制品经营者(包括单位食堂)不得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违反上述规模化、预包装化和冷链化管理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根据《规定》,对豆制品经营实行送货单制度。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厂销售产品时,应当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豆制品经营者采购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厂销售产品时不按规定出具“豆制品送货单”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销售无有效“豆制品送货单”豆制品的,或者餐饮业经营者、食堂等采购豆制品时违反送货单制度有关规定的,可被处1万元罚款。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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