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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保健食品要办俩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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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5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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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些市地出台文件要求商户“增办”许可证
■法律人士称涉嫌违法行政与乱收费
■我省尚无此种现象
核心提示
今年11月以来,广东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经营此类商品将予以重罚。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举与卫生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的卫生许可相重叠,涉嫌违法行政和乱收费,若不加以制止,此种情况可能在全国“星火燎原”。据此,12月3日,北京一律师团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吁请该局纠正地方有关部门的行为。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方面称,已安排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解。据悉,目前我省尚未出现此种现象。
经营企业须办俩卫生许可证否则遭罚
11月份以来,广东顺德、东莞等地经营保健食品的商户,分别收到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几乎是内部文件的形式出台的通知或告知书。按照这些通知或告知书的要求,当地零售商在已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正常经营多年的情况下,须另行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各有关经营户”的《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保健食品告知书》显示:无“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否则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广东当地媒体对有关部门“新增”办理许可证并据此执法检查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一些便利店在销售“红牛”、“力保健”等功能饮料。检查人员表示,由于该类饮料为保健食品,需要许可证才能销售。“便利店销售该类食品需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局增加营业许可方可售卖。”检查人员说,当地几乎所有便利店的营业许可都是日用百货、副食品等,都不具备售卖资格,“便利店应立即将该类商品下架”。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这一政策后,一些老百姓常年饮用的功能饮料一时间在广东各地销声匿迹,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不便。成千上万经销商一下子在各地药监部门排起了长龙,办证窗口门庭若市……无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律师函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越俎代庖”
根据通知或告知书,广东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等。但12月3日,包括周泽等人在内的北京一律师团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称地方有关部门此举涉嫌违法行政与乱收费,吁请该局进行纠正。
这封律师函称,根据生产、经销企业反映和周泽等人的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存在对保健食品行业滥施许可、越权执法、严重增加企业负担、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问题,他们正拟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函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以避免给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他以公开质疑交通部收取养路费的依据而为公众熟知,并因此被媒体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
本次活动的召集人、发言人,资深法律人士孙雅臣告诉记者,广东省一些市地有关部门的做法已经使得众多经营企业“一头雾水”: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经营企业应该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但现在如果不办理药监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就要遭到禁售等处罚。不少企业发出疑问:卖保健食品为何要办两份卫生许可证?
“实际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此文件,行使的是别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是‘越俎代庖’。”孙雅臣说。
孙雅臣还表示,由于办证涉及部门收费,此种情况虽然出现在广东,但若不加以制止,很可能在全国“星火燎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新政”究竟为何被指“越权行政”?周泽等人详细解释了他们对此的质疑。
质疑一严重违犯《行政许可法》
周泽等人指出,要求商户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属于严重违犯《行政许可法》,是从内容到形式都完全一样的二次重复卫生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许可应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食品卫生法》已设定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法》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的卫生许可证虽然名称不同,但性质完全一样,实质上是同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做法,无疑是在经销食品的经营者已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再办一个从内容到形式都没有实质性区别的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显属重复许可,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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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
作者:刘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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