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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未明示 酒楼终审败诉判还消费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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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4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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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要求酒楼退还百元开瓶费案,昨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判。一中院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故判令该酒楼返还消费者王先生开瓶费100元。此判决预示着今后酒楼、餐厅再“悄没声”地收取消费者开瓶费,将吃败诉官司。
记者注意到,虽然市一中院终审同样判决被告酒楼退还原告消费者王先生的100元开瓶费,但是判决的观点却发生了变化。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向王先生收取100元开瓶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也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而一中院的判决则认为,对于收取开瓶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酒楼如果没有在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进行提示,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因此,确定湘水之珠酒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据此,一中院驳回了湘水之珠酒楼的上诉,要求被告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开瓶费。
宣判后,被告湘水之珠酒楼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对判决中未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告知与知晓的事实表示遗憾。而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是公正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昨天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谷法官。他说,经营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这才能够保证公平交易。本案中虽然酒楼提供的菜谱中写有就餐者自带酒水将收取开瓶费,但是该内容并没有在明显位置进行特殊标注,酒楼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对此专门提示了王先生等,所以法院认定酒楼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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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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