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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2  
    近日,我国第一部关于跨境工业区的海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这一我国首个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税收政策+专用口岸”三重优惠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供了法律保障。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六条,对珠海园区与澳门园区等境外之间,珠海园区与珠海市等区外之间,以及珠海园区内企业之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口)的海关管理工作,做出了满足珠澳跨境工业区企业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规定,并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等贸易管制、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加工贸易监管、CEPA货物进入内地市场享受国家优惠税率等方面,较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有所创新。  

  政策解读一:功能更完善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区内还设有目前内地与澳门之间唯一全天24小时运作的专用口岸,是国内同时具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专用口岸3种“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区域,充分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政策优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跨境工业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的功能,4月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加工制造、检测维修研发、拆解翻新、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包括转口贸易等进出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展销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9项具体业务,满足当前企业从事各项进出口业务的需要。

  政策解读二:区内政策更宽松

  跨境园区1+1+1的结果不是等于3,而是大于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设定,是在综合平衡、比较基础上的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结果,可以说是目前为止政策最宽松、最完善、最能适应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最能体现海关贯彻全国出口加工区会议精神的海关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采取电子帐册管理方式,无须办理纸质手册,也无须办理保证金台账。对于保税货物,实行定期核销做法,海关可以结合企业盘点情况进行核销,不但使核销工作更加精细、准确,而且也可以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在深加工结转手续方面,经海关批准后,允许企业采用计划备案、自由送货、定期报关的灵活方式,有效满足企业连续生产经营需要。区内企业还可以开展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国产旧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等因海关难以监管,区外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的业务,可以更好地发挥澳门后勤服务基地的作用。如区内企业因生产工序、紧急履约等原因,无法在区内完成的部分加工环节,可以委托区外企业代为加工。区内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如实申报单耗,海关据实核销。对于加工生产中需要的消耗性物料,无论是否完全物化到出口成品中,均可享受保税待遇。对于加工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包装物料等出区处理时,可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

  政策解读三:税收政策更优惠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内货物进入珠海园区的,进区即视为出口,即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不用等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退税。由此,企业无须通过出口货物“港澳一日游”的方式获取国家退税。园区货物进入区外的,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园区企业进境的自用设备、办公用品、其他物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加工中需要的进口料件、仓储货物、转口货物、展览品、样品享受保税待遇。货物从珠海园区运往澳门园区等境外的,除另有规定外,免予征收出口关税。符合条件的港、澳CEPA货物,即使经过珠海园区“借道”进入内地的,也可以享受CEPA零关税待遇,货物不用绕回澳门再进入内地。珠海园区货物与珠海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可以继续享受保税待遇,如上述流转货物尚未享受到出口退税政策的,进入珠海园区时,也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解读四:货物流转更自由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发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不仅是目前内地与澳门相连接的三个口岸中唯一一个,也是全国实行24小时通关的少数口岸之一,有效满足了各类企业货物24小时通关的需要。《管理办法》规定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以及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均可以申请实行“分批进出,集中申报”做法,充分满足了园区企业与境外之间、境内区外之间货物快速、便捷进出需求,尤其有利于加强珠、澳两个园区之间的产业协作,充分发挥两地优势,使得有关产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经海关批准,珠海园区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企业及时向海关备案。对于异地企业与珠海园区之间的货物流转,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向园区海关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异地企业主管海关申报。对于经过批准的港/澳籍车辆(包括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澳门单牌车辆,都可以从专用口岸进出澳门与珠海园区之间,其中港/澳籍车辆还可以进入区外,经批准的进境车辆最长可以在境内停留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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