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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和办理地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报检大厅12号窗口)。
二、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星期二下午1:30_4:30,星期五上午8:30_11:30;窗口办理电话:58619875,日常咨询电话:58619052/9053/9057/9050。
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进境植物及其产品以及特许审批物检疫许可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实施条例。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第25号局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第
72号公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款、第13条。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备进出口资格条件和对外签约权等资质。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六、办理程序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许可证管理使用规定。
(一)网上审批
1.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企业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具体材料要求请查看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www.bjciq.gov.cn )首页“通知通告”《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初次办理许可申请的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如实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单位的介绍信;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及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为备案留存。
3.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4.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由国外供货商直接寄送原包装样品(1-1.5公斤)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样品进境应先办理样品的特许初审手续。
5.办理进境水果许可的企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热点关注”专栏“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二)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下载考核报告申请表(北京局网站首页“动植物检疫”专栏“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专项的“特许审批考核报告申请表”);因科研需要引进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安全管理措施,同时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受理
(一)动植物监管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申请后,对拟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使用的储存、生产和加工场所、废弃物处理及其他相关过程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初审机构出具《考核报告》,考核不合格,通知使用单位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合格后,动植物监管处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实地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内)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动植物监管处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初审不合格的,由动植物监管处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否决申请,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可从网上查询否决原因;
(四)初审合格的,由动植物监管处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八、出证
(一)动植物监管处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接到国家质检总局已出证的指令后,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交给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接到国家质检总局不予行政许可的指令后,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后交给申请单位。
九、许可证的使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四)申请单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接受报检。
(五)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送交出入境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报检手续。
十、注意事项
(一)《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或者一次性有效。
(二)《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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