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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3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和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的卫生设施。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四)分支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拟制《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上报北京检验检疫局;

(五)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八、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

首都机场口岸地区——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路东里19号

朝阳口岸地区——北京市东四环南路甲1号

其他地区请致电:58619034。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40-11:40,下午1:00-4:40

联系人:

首都机场口岸——杨丽英、殷力芹  联系电话:64560420

朝阳口岸——王冬晖  联系电话:58648372

 

附件:

办理审批需提交全部材料如下:

1.《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网上办公】栏目中表格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或从业人员名单;

5.营业场所平面图。

※6.服务场所使用证明;

※7.原卫生许可证。

(注:标注※的资料为非必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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