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和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的卫生设施。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四)分支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拟制《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上报北京检验检疫局;
(五)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八、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
首都机场口岸地区——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路东里19号
朝阳口岸地区——北京市东四环南路甲1号
其他地区请致电:58619034。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40-11:40,下午1:00-4:40
联系人:
首都机场口岸——杨丽英、殷力芹 联系电话:64560420
朝阳口岸——王冬晖 联系电话:58648372
附件:
办理审批需提交全部材料如下:
1.《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网上办公】栏目中表格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或从业人员名单;
5.营业场所平面图。
※6.服务场所使用证明;
※7.原卫生许可证。
(注:标注※的资料为非必须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