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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3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三)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四)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四)分支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拟制《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上报北京检验检疫局;

(五)北京检验检疫局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分支机构将北京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卫生许可的,需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述程序可由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中完成。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企业登录网址:http://wj.eciq.cn,具体操作方法参见网络首页中的“系统帮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审定费按规定收取。

八、联系方式:

首都机场局联系人:乌日嘎  联系电话:64563974

朝阳口岸办事处联系人:王冬晖  联系电话:58648372

北京检验检疫局联系人:王保刚  联系电话:58619035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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