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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须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卫生检疫涉外执法机关,它及其下属的各地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国境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依法实施如下主要卫生检疫内容:


1、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2、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水产品、饮料、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3、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卫生检疫机关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六日的留验,或者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4、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对象。


5、 卫生检疫机关阻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需交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和健康证明书,在入境后30天内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检查或查验。


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 动物尸体;


4、 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按规定禁止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检疫法规定,携带规定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的,根据1993年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每人限1只。携带的伴侣犬、猫必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携带的动物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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