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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检测样品交接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3  


    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检测样品交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抽/采样检测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的管理,规范样品的交接工作,依据《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暨样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向技术中心检测分中心及实验室(不包括外包实验室)送交样品。
在局机关的业务执行部门(动植食处、工业品处)抽采的样品应直接与技术中心交接,技术中心负责向其检测分中心及实验室分送。
需由外包实验室进行检测的样品,由技术中心负责统一分送。
第三条  业务执行部门的检验人员应按照《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暨样品管理办法》和《北京检验检疫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保存、运输、移交待检测样品。
第四条  技术中心及各检测分中心、实验室应指定专门的样品接收人员,每天按规定接收业务执行部门运送的实验室检测样品。
第五条  业务执行部门应将当天需要移交的实验室检测样品的《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编号登记在样品送检单交接本上,并将样品放置在运输箱/整理箱内,施加封识。
有冷藏、冷冻保存条件要求的样品,应配备保冷盒、干冰等或以其它形式保证冷链运输。
第六条  业务执行部门样品运送人员应清点须送交的实验室检测样品,携带《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及样品送检单交接本,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专用样品运输车将实验室检测样品送达固定样品交接处。
第七条  样品运送人员到达样品交接处后,与技术中心及各检测分中心、实验室的样品接收人员核对《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样品送检单交接本上签字。
样品送检单交接本留存在业务执行部门备查,《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随样品移交给样品接收人员。
第八条  样品运送人员在执行样品运送工作前应检查、清理车辆。车内存放样品的空间须保持整洁,无异味。
专用冷藏车出发前应核查所有样品存放空间的制冷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业务执行部门领导处理。
第九条  不同业务执行部门的样品使用不同颜色的运输箱/整理箱盛放,便于技术中心接收、清点和处理样品。
第十条  样品运送人员须将所运送的样品安全地放置在样品车上,在样品运输时采取密封、防潮、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水、防腐、防虫害、防挥发、防污染、防氧化等不同措施,确保样品安全,同时应保证人员、环境的安全。
第十一条  样品运送人员必须在2个小时内将所运送的样品送到技术中心。在样品交接前,样品运送人员应填写《检验检疫样品送检运输过程记录单》(见附件),第一联由送检部门保存,第二联由技术中心保存。
技术中心及各检测分中心、实验室的样品接收人员与样品运送人员交接《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检查样品运输箱/整理箱和封识,清点样品,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上签字。
样品运送人员负责及时将技术中心人员签字后的《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第一、三联带回业务执行部门。
第十二条  业务执行部门的样品运送人员负责检测报告的传递和交接。技术中心及各检测分中心、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将检测报告交付给各业务执行部门的样品运送人员,交接时应与样品运送人员共同核对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交接本上签字确认。
业务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样品运送人员带回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在接收样品或传递检测报告后,如技术中心或业务执行部门中的一方有疑问,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对方联系并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业务执行部门可与技术中心共同采取信息化的手段对实验室检测样品进行管理,实现实验室检测样品的信息共享和电子化传输。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与技术中心协商解决送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业务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样品运送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样品运输车辆状况;技术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样品的受理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样品交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如出现严重影响检测工作的问题,应追究当事人及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检测样品交接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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