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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的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5  
 申请单位要求或补充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如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申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上注明"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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