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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扩大“曼协税率”的适用范围、实施CEPA安排以及开始给予东盟9个成员国税收优惠措施,来自这些关税受惠国的货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多。但张家港保税区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不了解这些新的政策和法规,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要求而多次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这主要表现在:
———企业不了解原产地证的重要性,在与外商谈判时未涉及原产地证条款,造成进口报关时无法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而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例如,去年1月10日,无锡某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韩国产苯乙烯,该批货物原可享受曼协优惠税率,但由于进口商对曼谷协定不了解,在对外签约时合同中未规定外商必须提供产地证,致使无法享受税率优惠,仅该项企业就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达24万元。
———企业向海关提供的不是由出口国指定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这样的原产地证不能享受到关税减让。
———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虽是由出口国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但由于签发机构的原因,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不符合两国政府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原产地证填制规范,因而也不能够享受关税优惠。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去修改原产地证,既耽误了时间,也增加了贸易成本。例如,北京某公司在2月23日申报的一批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的毛棕榈仁油,由于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的填制不规范,应填制原产国名的,错填为港口名,原产地证上“空白处”也未划去。根据《中国与东盟的原产地规则》,这样的原产地证不能获得关税优惠。
———企业在报关时不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供证明货物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单证,只在海关结关放行后才向海关申请候补,既给海关征税工作带来了不便,企业也不能取得关税的优惠。例如,上海某公司在2月5日进口一批毛棕榈仁油,企业在报关时未主动向海关申报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并提供相关原产地单证。在结关放行后企业才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要求海关退还关税优惠部分,但按照有关规定,此情况下海关不再对货物重新计征税款。企业由此损失了44万余元。
因此,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与外商签约,要注意将由外方提供原产地证及原厂商发票等单证的条款写入合同,遇到对方不能提供时可以提出理赔,原产地证不符合填制规范时可要求外方修改。在报关进口涉及关税优惠的货物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关于确认货物原产地的报关资料,这样既有利于海关认定货物的原产地并给予税收优惠,也能促进货物尽快通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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