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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必须在离港前申领新版原产地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5  
 日前,首批从广州海关驻新风办事处进口的CEPA的货物,最终因为未能取得新版原产地证明而无法享受零关税。

  这批货物是某医药公司于今年1月3日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的小儿止咳水,原产地为香港。但由于当时该公司未能按照CEPA规定使用新版的原产地证明,货物在交纳保证金后放行,该公司后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协商,得知货物一经离港,不得办理重开或换证等手续,因此不能补办新版的原产地证,最终货物征税进口。

  对于上述情况和一些对CEPA存在的认识误区,广州海关已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指导,同时提醒企业应注意如下事项。

  CEPA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必须在货物离港前申领,货物一经离港,将不能补办或更换原产地证明。货物能否领到CEPA专用原产地证书在于:货物能否达到《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中的原产地标准。香港工贸署和五大商会这6家指定签发机构根据《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规定的原产香港标准对货物予以审核,如果不能达到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便只能签发普通的原产地证书。

  同时,原产地规则本身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须由指定的机构予以判别,是否能够领到CEPA专用原产地证书而非普通原产地证书,不是由企业是否明白程序来决定,而是由货物本身是否符合CEPA原产地标准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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