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商贸通服务 | 会员登录
首页 企业名录 商业信息 行业资讯 商务指南 食品论坛 商贸助手
  商务指南资讯分类 | 商务文本 | 商贸知识 | 报关指南 | 商检指南 | 行业标准 | 案例分析
当前位置:主页>报关指南>海关政策>文章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关于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单证提交事宜)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2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有关规定,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货物的,应按照有关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以便海关据此确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征收比率或反倾销税税率。对于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海关已经执行有关反倾销措施,而进口经营单位事后又向海关补充提交上述证明或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进口经营单位在反倾销保证金或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存续期间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可以接受,并根据查证核实后的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对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或实施的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予以调整。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海关征收反倾销税后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不予接受,对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收藏] [推荐]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化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
·海关注册登记四大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5号(关于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关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
·福建厦门海关称首批台湾水果非零
·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
·海关总署2007年第50号公告(关于
  相关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6号(关于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9号(关于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
·海关总署解读在中哈边境口岸试行
·海关总署就海关行政复议争议能否
·海关总署就海关税费网上支付及其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就确定完税价格的程序、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声明 诚征英才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网管
管理员信箱:foodhelp@126.com QQ:59507766 电话:0535-2122193
食品商贸网 版权所有 © 2001-2008 foodmate.com 请与我们联系
鲁ICP备07010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