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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期限
国际商会第1082号文件指出,“除非正式的诉讼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被送达给国家担保组织,(申请人提交)担保的期限为两年半,但出证商会可以在失效期前出具撤销担保的证明。”
在实际运作中,各担保商会都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的有效期不应少于33个月。这一期限是按ATA单证册有效期,加上海关提起索赔和商会处理索赔的期限计算出来的。ATA单证册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海关提起索赔的期限为单证册期满后一年,《ATA公约》第6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第8条规定,货物未遵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时,“海关如未在单证册期满后一年内向担保商会提起追索,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再向担保商会追索货物进口各税和其它款项。”担保商会处理索赔的时间共计有9个月,《ATA公约》第7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第9条的规定,担保商会从海关提起追索之日起有6个月的时间,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正式注销的证明,此后,担保商会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可以继续提交证明。如自签发之日起33个月后ATA单证册仍不能被正式核销,则索赔程序终止,担保商会应向国外海关支付索赔款。
如上所述,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月的期限,就是担保机构为ATA单证册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银行保函、保险单或保险公司保函,则保函或保险单的有效期最少为33个月,申请人提交的押金理论上应扣押33个月。如果ATA单证册使用结束后被及时返还给出证机构,经查实未违反使用条件,出证机构有权决定提前核销担保,退还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保险单。但是,如果出证机构审查单证册时发现其使用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不能提前退还担保,而只能在海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索赔时,或索赔处理完毕后,出证机构才有权决定是否退还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保险单。
4.申请人提交货物总清单
(1)货物总清单的内容
ATA单证册是一份国际海关文件,而货物总清单是ATA单证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总清单的填写必须清楚、明确。出证机构应详细指导申请人如何填写。
总清单上主要包括货物的项号、品名、件数、重量或体积、原产国以及货物价值。为防止低报货值,出证机构应提醒持证人注意,总清单所申报的货值应当是货物的真实商业价值。出证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货物发票、生产厂家发票等文件,对其所填货值加以证实。此外,出证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如海关在货物暂准进口、过境或单证册调整过程中发现有低报货值行为,货物被海关没收或持证人被海关处罚的风险由持证人承担。根据《ATA公约》第15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16条的规定,“若发生欺诈、违法或滥用单证册情况,各缔约方可不受本公约/本附约的约束,有权直接向使用该单证册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追缴进口各税及其它应付款项,并给以其应得的处罚。”如果某一持证人被海关发现低报货值,出证机构或担保商会有权暂时或永久性地拒绝向故意错误申报货值的持证人签发ATA单证册。
(2)填写中的注意事项
ATA单证册一旦签发,在货物总清单上不得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5条和《ATA公约》第4条第2款都规定,ATA单证册一经签发,在总清单及其续页上,不得增添额外的货物。为此,商会通常要求申请人在总清单最后一行打上货物大写金额,或打上“本行下无其它货物”的字样。
国际商会相关文件指出,持证人有权按需决定将总清单上所列货物分开运载。因此,持证人使用ATA单证册时,可以一次只运送总清单上的一部分货物暂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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