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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规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5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v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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