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商贸通服务 | 会员登录
首页 企业名录 商业信息 行业资讯 商务指南 食品论坛 商贸助手
  商务指南资讯分类 | 商务文本 | 商贸知识 | 报关指南 | 商检指南 | 行业标准 | 案例分析
当前位置:主页>案例分析>文章内容
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来源:中国外贸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0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

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开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由此案例可见:

*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收汇的最佳保证。

 


 
[收藏] [推荐]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信用证业务案例
·拱北海关查获假冒侵权“福娃”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飞利浦公司为机场路广告牌支付33
·合理准确地使用好海关H.S.编码
·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国际货运谨记货物所有权
·某外商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
·包装盒商标不能当侵权保护伞
·不可分批装运和转运,溢短装数量
·一批泡货的出货经过
  相关文章
·因受益人拒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
·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后修改分别
·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
·开证行以寄单行表提不符点为由拒
·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案的思考
·渠道促销:怎样选择进退自如的支
·案例分析-报关啃下硬骨头
·如何提高询价还盘的技巧
·中国外贸企业遭遇战:争夺定价权
·贸易散货的操作技巧
·伪造保单骗取保费应为合同诈骗罪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声明 诚征英才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网管
管理员信箱:foodhelp@126.com QQ:59507766 电话:0535-2122193
食品商贸网 版权所有 © 2001-2008 foodmate.com 请与我们联系
鲁ICP备07010675号